1.申请捷克签证须由申请人亲自递交。如果申请人年龄小于15岁,申请人不需要亲自递交申请材料,可以由其合法监护人代交。 2.申请表须真实并清楚地用罗马大写字母填写,并且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年龄小于15岁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签)。 3.照片尺寸为3.5X4.5公分,底色勿为红色或深蓝色,并粘贴到申请表的相应位置。 4.旅游证件有效期应至少从在捷克停留的可能期限延长90天。 5.申办停留短于90天(包括90天)的签证应在申请表递交后的30天内办理。但一般会在5至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6.申办停留期在90天以上的签证应在申请表递交的120天之内由捷克共和国公安局办理。申办停留期在90天以上的留学签证应在申请表递交60天之内办理。 7.其它所需件或材料应与申请一并递交。 8.申请人须出示所要求材料的正本和复印件,正本在签证申请程序完成之后返还申请人(例如,邀请函,保险,飞机票等)。 9.官方邀请函可在捷克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领取并且须由此机构认证。此项由主办人(邀请者)或邀请公司在捷克安排。 10.护照颁发地为上海,浙江,安徽和江苏的申请人应在捷克驻上海总领事馆申请签证。(www.mfa.cz/shanghai, shanghai@embassy.mzv.cz) 11.在申请人递交各自的申请材料、使馆受理材料的同时一并收取费用。如果被拒签,已交费用将不再退还给申请人。签证费用受汇率浮动影响。收到费用时一律使用现金(币种为人民币)。 12.填写完整的签证申请以有其它全部材料的递交并不保证一定颁发签证。持胡签证不保证有权进入捷克共和国,最后决定由捷克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在边境交界处作出。 13.外国人在到达捷克共和国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在捷克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当地分局进行登记。旅游者入住酒店,酒店会为其自动办理登记。 14.如欲要取正式签证申请表,请将带有足够邮资的9号回邮信封寄到我馆:北京市建国门外日坛路2号捷克大使馆签证处,邮编100600,并在信封上注明“要取 X 张签证申请证表”字样
[发布:北京时间 2007/4/7 16:2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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